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简称红十字运动),自1863年在欧洲涎生,迄今已遍布世界179年国家和地区。红十字运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运动,与联合国、奥委会并称为世界三大组织。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成部份,是会员最多的国家红十字会,理应对红十字运动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广泛的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深入研究红十字运动的发展规律,对于促进红十字运动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一、红十字运动的诞生

一个人: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先生(1828~1910年)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

一场战争:1859年6月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联军30多万人激战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一个叫索尔弗利诺的村庄。因缺乏医疗救护,士兵伤亡惨重,约有4万多受伤濒危之人被遗弃在战场。

一本书:亨利·杜南先生亲眼目睹了伤病员的惨状,出于人道和良知,发动村民参加救护,并劝导参与救护的人不带成见地医治所有的伤病员。战后,亨利·杜南写下了《索尔弗利诺的回忆》。在这本书中,他描述了战争的悲惨情景及想对伤员进行救援但力不从心的遗憾和不安,他在书中提出了两项重要建议

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

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五人委员会:亨利·杜南的建议得到了日内瓦的4名知名的公民——日内瓦公共福利会会长莫瓦尼埃律师、杜福尔将军、阿皮亚医学博士和莫诺瓦医学博士的赞赏和支持。1863年2月9日,他们5人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病救护国际委员会”(即日内瓦五人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决议:1863年10月26日,伤兵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开了有16个国家和4个私人组织的36名代表参加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大会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决定采纳亨利·杜南在书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并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红十字公约:1864年8月8日至22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会集日内瓦,由12国代表签订了《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公约中规定:

——战场上进行救护的医院及人员处中立地位,应受保护。

——应对伤病员不分敌友均给予救护。

——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

红十字公约经过不断完善,迄今已成为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它发展而形成的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目前已得到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所承认并加入。

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成

国际红十字运动由三个部份组成: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3. 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三、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亨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四、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一)、国际人道法概述

1、定义

国际人道法(interanarional humanitarian law),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它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结合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作用

国际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3、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通过为战争受难者提供保护及救助工作,平时传播、推广国际人道法,并针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采取特别行动。

(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1、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签订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2、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600多条),内容详细而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集合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五、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它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红十字标志有两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白底红十字”,伊斯兰国家使用“白底红新月”。

为使这个标志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须正确理解红十字标志的含义。

(一)     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

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亨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的种种限制与约束,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决定了标志的神圣性。

(二)     标志在军队中的使用:

现实中我军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红十字标志时存在错用和混用,不当使用的现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红十字标志在军队中的使用范围和绘制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1.战时,红十字标志用于下列情况:武装力量医疗卫生机构的旗帜、建筑物、帐篷、卫生方舱、医用运输工具及其它设备和装具应当使用红十字标志进行标示。

武装力量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着制式军装时应当佩带统一的红十字臂章,着其他服装时应当佩带统一的红十字袖章,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2.平时,红十字标志用于下列情况: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建筑物和指示性路标应当使用红十字标志。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外出执行军事训练、灾害医学救援、巡回医疗、向社会提供义诊等服务时,其人员、旗帜、医用运输工具及设备和装具应当按战时相应要求使用红十字标志。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不使用其它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志。

4.军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并尽快纠正在红十字标志使用中的错用和不当使用等问题。

5.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军队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六、中国红十字事业

1.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3月10日在上海创立,至今已走过百年的漫长历程。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之境况为工作目标;协助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遍布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分会。截至目前,拥有1900余万会员和7万多个基层组织。是世界上会员最多的国家红十字会,在国内外人道主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力量。1950年6月,在红十字会协会第31届理事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5年10月,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第4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以104票当选为执行理事。1989年10月,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第7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又以最高票当选为副主席。2001年11月,在国际联合会第13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以116票的高票当选为领导委员会成员。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

2.中国红十字会人道主义工作概况

中国红十字会自建立以来在历史的各个阶段,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各种人道救助工作。大致分为三方面:战争中的人道工作,特殊事件的人道工作,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战争中的人道工作:

  包括日俄战争、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主要是对战地救护、医疗以及对难民的救济。

特殊事件的人道工作:

包括协助大批日侨和战俘回日本,安置印支难民。沟通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查人转信,处理海难事件;对天安门广场人群的救护。

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包括对自然灾害的赈济,卫生救护培训和急救工作宣传发动无偿献血,举办各项社会福利,查人转信,传授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

3.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开创了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建设发展时期。目前,作为红十字事业的法律保障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红十字会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开劈了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法律保障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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